新华社评论员: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重要讲话精神******
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题: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重要讲话精神
新华社评论员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要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重要讲话中,深刻分析大党独有难题的形成原因、主要表现和破解之道,体现了对党的自我革命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充分彰显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深沉忧患意识、高度历史自觉和强烈使命担当。
我们党是世界上最大的政党,大就要有大的样子,同时大也有大的难处。把这么大的一个党管好很不容易,把这么大的一个党建设成为坚强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更不容易。打铁必须自身硬。实践充分证明,我们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始终赢得人民拥护、巩固长期执政地位,必须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经过新时代十年顽强努力,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得到人民群众充分肯定。同时,要清醒看到,党内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一些老问题反弹回潮的可能始终存在,稍有松懈就会死灰复燃,新的问题还在不断出现,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将长期存在,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将长期存在,管党治党一刻也不能放松。
常怀远虑,居安思危。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如何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如何始终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如何始终具备强大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如何始终保持干事创业精神状态,如何始终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如何始终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都是我们这个大党必须解决的独有难题。总书记提出的“六个如何”对“大党独有难题”作出了深入系统的阐释,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指导性、针对性。解决这些难题,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必须迈过的一道坎,是全面从严治党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必须啃下的硬骨头。
“犯其至难而图其至远”。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就要始终牢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决不能有松劲歇脚、疲劳厌战的情绪,必须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只有严管严治,才能保持大党应有的风范,解决大党独有的难题。新时代新征程上,必须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力,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党的长期战略、永恒课题,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新时代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一个饱经沧桑而初心不改的党,才能基业常青;一个铸就辉煌仍勇于自我革命的党,才能无坚不摧。“志行万里者,不中道而辍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驰而不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我们党必将在自我革命中不断焕发蓬勃生机,始终成为中国人民最可靠、最坚强的主心骨,团结带领亿万人民创造新的历史伟业。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